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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2020上海两会 | 关于上海科创中心建设的这部法,草案说明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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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今天(1月15日)在上海世博中心隆重举行。大会听取了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泽洲作的关于《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草案)》的说明。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泽洲作草案说明

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是党中央、国务院给上海的重大战略任务,是上海当好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的内在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始终高度重视以法治方式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2016年启动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法制保障课题研究,2017年开展立法调研活动,2018年将《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列为预备项目,2019年将该项目列为正式立法项目。

制定本条例是贯彻落实国家战略、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重要举措

2014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考察时,作出上海“要加快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军”的重要指示。近年来,中央、市委围绕这一战略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制定本条例,推动确立本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制度体系,有利于为贯彻落实国家战略、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制定本条例是以制度创新推动科技创新的迫切需要

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涉及科技、经济、金融、教育、财政等各个领域。随着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纵深推进,新情况、新问题、新需求日益凸显。制定本条例,将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转化成制度安排,破解制约创新的制度瓶颈,并对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作出前瞻性规定,有利于以制度创新推动科技创新,将制度优势转化为制度效能。

制定本条例是广泛凝聚共识、形成工作合力的必然要求

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意义重大、涉及面广。通过代表大会审议、表决本条例,可以更好地凝聚全体市人大代表和全社会加强科技创新的共识,更好地形成举全市之力共同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合力,有利于彰显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信心决心。

条例草案由市人大、市政府双组长主导推进

徐泽洲介绍了条例草案的起草修改过程。根据《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关于“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要求,本届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将条例草案提请本次代表大会审议。

 

条例草案提请代表大会审议前,常委会坚持地方立法与政府工作同步推动,做了大量认真细致的准备工作。

一是发挥立法主导作用,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常委会提前介入法规起草工作,建立由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相关领导为双组长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全力主导推进立法工作。收到市政府的法规案后,先后在9月、11月、12月的常委会会议上三次对条例草案进行充分审议。结合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常委会会同市政府对条例草案的框架结构,以及科技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科技创新空间布局、推进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重点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和协调。

二是发挥代表主体作用,组织代表深度参与立法工作

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通过召开代表座谈会、举办代表论坛等方式充分听取代表意见,在二审、三审后两次征求全体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并在会前组团活动中组织全体代表研读讨论条例草案。

三是发挥开门立法作用,汇集各方智慧

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区人大常委会及有关社会团体的意见;召开座谈会听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的意见;聚焦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和关键条款,深入本市30多家基层单位开展立法调研。

打破制约创新的各种壁垒和束缚

徐泽洲介绍了条例草案的主要修改思路和框架。条例草案的修改遵循以下思路:

一是注重凸显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基本法的特点

条例草案重在从中观层面进行制度设计,架构本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四梁八柱”,确定本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基本框架,为相关具体配套制度的制定、实施提供依据。条例通过后,将与本市已经制定的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将要制定修改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科普条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规定等法规,以及其他政策文件,共同形成本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制度保障体系。

二是注重体现鲜明的价值导向

条例草案着力将“最宽松的创新环境、最普惠的公平扶持政策、最有力的保障措施”的理念体现在制度设计之中。条例草案既有对现有改革政策的转化,也有实践中行之有效做法的固化,更有体制机制创新、制度创新的前瞻性规定,努力体现鲜明的改革和创新导向。

三是注重遵循创新规律

条例草案确立了“创新主体建设、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承载区建设、创新环境建设”这一逻辑主线,聚焦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重大需求和关键环节,充分发挥市场对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政府在协调创新活动整合创新资源、衔接创新环节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着力打破制约创新的各种壁垒和束缚,推动形成创新主体活跃、创新人才集聚、创新能力突出、创新生态优良的生动局面。

四是注重引领与规范相结合

条例草案既注重通过立法宣示上海举全市之力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目标愿景,又注重通过立法规范各方面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权利义务。一方面,明晰各类创新主体的权利,保护各类创新主体平等参与科技创新活动,最大限度激发创新活力与动力;另一方面,明晰政府职责,以更加科学的管理和更加优质的服务,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五是注重体现上海特色

近年来,上海在增强科技创新策源能力、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打造新兴产业集群、健全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积累了不少经验,为此条例草案中作出相应要求,并将“金融环境建设”“知识产权保护”分别独立成章。同时,条例草案针对创新资源分散、创新主体协同不够、产学研用结合不紧、产业创新能力不足等短板,强化整体统筹和协调力度。条例草案还结合本市全面深化改革,重点体现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与其他“四个中心”建设、自贸试验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建设联动发展等上海特色。

经过反复修改,最终形成的条例草案共九章五十九条,分为四大板块。第一章“总则”为第一板块,明确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科技创新中心的建设目标、总体要求、推进机制等内容。第二、三、四章构成第二板块,明确激发创新主体活力、提升创新能力、完善承载区建设等方面的要求和措施。第五、六、七、八章构成第三板块,明确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在人才环境、金融环境、知识产权保护、社会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和措施。第九章“附则”为第四板块,明确条例施行日期等内容。

赋予科研事业单位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权

徐泽洲说,条例草案根据各类创新主体的功能定位和面临的主要问题,重点破解体制机制难题,加大对创新主体的赋权激励:

一是强化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细化对各类企业的支持措施,推动科技型中小型企业发展,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产业技术创新机制;

 

二是赋予科研事业单位更大的自主权,扩大科研事业单位在人、财、物等方面的管理自主权,支持编制统筹使用和横向项目经费自主使用;

 

三是积极培育发展各类新型研发机构,以市场化运行机制整合科技创新资源,打通科研开发和产业应用链条;

 

四是鼓励个人和团队创新创业,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五是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协同,形成优势互补、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

 

让科研人员敢啃“硬骨头”勇闯“无人区”

如何破除制度壁垒建设科技创新人才高地?徐泽洲说,条例草案坚持“人才是创新的第一资源”的理念,推进本市科技创新人才体制机制“四个优化”,营造近悦远来、人尽其才的发展环境:

一是优化人才培养机制,给予创新能力突出、创新成果显著的科技创新人才持续稳定的支持,加大对青年人才的支持力度;

 

二是优化人才引进机制,积极引进各类海内外人才,并在居住(留)证办理、户籍办理、落户引进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支持政策和便利服务;

 

三是优化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鼓励用人单位完善人才评价和收入分配机制,体现创新贡献的价值导向;

 

四是优化人才流动机制,支持科技创新人才在科研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

条例草案设“金融环境建设”专章,进一步推进科技金融创新试点,发挥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服务作用。设“知识产权保护”专章,进一步促进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工作融合,并为将来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立法提供基础。设“社会环境建设”专章,对打造更加优良的创新创业生态提出要求:

一是推进创新文化、创新精神、创新价值融入城市精神,在全社会营造创新氛围;

 

二是要求政府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政务环境,包容审慎制定相关政策,推动公共科技资源共享;

 

三是积极发挥科技创新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中的作用,加大应用场景开放力度;

 

四是加强诚信建设和科技伦理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五是大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氛围,让广大科研人员敢啃“硬骨头”、勇闯“无人区”,激励全社会形成创新风气,引领上海成为卓越的全球城市、令人向往的创新之城。

来源:上观新闻

2020年1月17日 1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