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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篇丨从零基础学习专利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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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专利申请文件是什么?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简单来说,专利申请文件就是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提交的一种说明申请内容并请求获得特定范围的专利保护的技术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3部分。
问:说明书是什么?
  说明书是专利申请文件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其记载了专利申请的最详细的技术信息,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充分公开的说明书内容,能够了解与专利申请主题相关的技术内容。
问:说明书的作用是什么?
  说明书作为申请人公开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文件,其作用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信息公开。说明书应清楚、完整地公开与申请人所请求专利保护的发明相关的所有信息,这些信息足以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结合自身所掌握的技术知识,不但能够理解该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发明内容是什么,还能将其请求保护发明所涉及的技术方案具体实施出来,从而使得这份专利申请可以为社会做出相应的贡献。
 
  第二,权利解释。说明书作为一份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和依据,在这份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之后,特别是在发生专利确权和专利侵权纠纷时,说明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及其附图所示的内容均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书,以便更为准确地确定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三,审查基础。在专利审查过程中,说明书是确定“公开换保护”的基础。说明书中记载的该专利申请所涉及的技术领域、背景技术、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技术方案所能产生的有益效果及具体实施方式等各方面的详细信息,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对该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判断是否能够授予专利权或者授予专利权的范围是否合适的基础。
问:说明书的构成有哪些?
  说明书由文字部分和附图两部分构成。
 
  关于文字部分,首先,说明书应该写明发明名称。顾名思义,发明名称就是反映专利申请涉及的发明主题的相关内容,而且应当与请求书中记载的名称相一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应当采用所属技术领域通用的技术术语,清楚、简要、全面地反映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主题和类型,字数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写在说明书首页正文部分的上方居中的位置。
 
  其次,说明书的主题内容包括5个部分,即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内容、附图说明以及具体实施方式。
问:主题内容如何撰写?
  在技术领域部分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直接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
 
  在背景技术部分应当就申请人所知,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并且尽可能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内容部分主要记载的内容为:申请人为什么要做这项研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什么)、如何做(采用的技术手段是什么)以及做得怎么样(达到怎样的有益效果)。
 
  对于有说明书附图的专利申请,应当针对每一幅附图给出简要说明,让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了解每一幅图所显示的内容是什么,以有助于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保护的技术方案。
 
  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应当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有附图的应当对照附图进行说明,并且在提及的部件后面注上附图标记,便于公众理解。
问: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中必须包括附图吗?
  为了便于公众能够更清楚地理解发明创造的内容,在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中,可以辅以附图;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中必须辅以附图。
问:权利要求书的作用是什么?
  权利要求书是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也是判定他人是否侵权的依据。简单地说,其主要作用可以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是界定发明的保护范围,即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其二是侵权判定的主要依据。
问: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的类型有哪些?
  权利要求书中可以包括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权利要求的类型按保护对象区分,可以分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按撰写方式区分,可以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问: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有什么区别?
  产品权利要求保护的对象包括物质、物品、设备、机器、系统等,通常应当用产品的结构特征来描述;方法权利要求保护的对象包括制造方法、使用方法、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的方法等,通常应当用工艺过程、操作条件、步骤流程等技术特征来描述。
 
  发明专利申请和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可以包含产品权利要求,也可以包含方法权利要求;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只能包含产品权利要求,不能包含方法权利要求。
问: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有何不同?
  一件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只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从属权利要求之前,在符合单一性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在权利要求书中撰写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在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最宽。从属权利要求包含了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并且其保护范围落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范围之内。
问:权利要求的构成有哪些?
  任何一项权利要求都应包含主题名称和用于限定其主题的技术特征。
 
  主题名称用于体现一项权利要求的类型为产品权利要求还是方法权利要求,以及申请人请求保护的主题;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与其主题名称一起作为一个整体用于限定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独立权利要求可以分为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两部分进行撰写,前序部分要求写明主题名称和该申请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特征部分采用“其特征在于……”等类似表述方式,写明该申请区别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技术特征与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一起用于限定该申请请求保护的范围。从属权利要求中应当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并用附加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问:摘要的作用是什么?
  摘要是说明书记载内容的概述,不具有法律效力。
问:摘要的构成有哪些?

  摘要包括文字部分和附图。文字部分应当包括专利申请的名称、所属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等,其中以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主。

 

 
  在说明书有附图的情况下,摘要还要包括附图,摘要附图来自说明书附图中最能反映该申请的主要技术特征的一幅附图。
问:说明书的撰写要点有哪些?
  充分公开是说明书撰写应当满足的首要要求。另外,说明书还应当满足对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支持的要求,并且在专利申请被授权后,说明书还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问:在电学领域中,专利申请应该辅以什么样的附图,才能真正起到附图的作用呢?
  涉及器件或装置的结构方面的专利申请,其改进点一般在于器件或装置的结构,因此为了能够正确表述器件或装置的结构与现有技术不同,就需要在附图中用结构的不同方位的视图进行表示。必要时,还需要用器件或装置的分解图、不同方位的剖面图加以表示。
 
  涉及器件或装置的制造方法的专利申请,其改进点一般在于制造步骤、工艺流程等方面,因此附图最好用制造过程中的器件或装置的结构图或剖面图来表示。
 
  涉及电路结构的专利申请,其与电路结构改进相关的专利申请,说明书附图一般采用电路图和(或)电路框图的方式加以显示。
 
  涉及控制、处理等与流程相关的专利申请,其一般都与处理流程或控制流程相关,所以说明书附图也通常以流程图的方式进行显示。
 
  除了以上几种情况以外,说明书附图还可以利用曲线图、照片等形式进行显示,采用这种附图用以帮助理解技术效果的情况居多。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具体应该采用哪种附图进行显示,申请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只要能够辅助说明书文字部分进一步理解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即可。
问: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要点有哪些?
  第一,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简要;第二,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第三,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完整;第四,权利要求应该满足单一性要求。
问:如何做到权利要求书清楚、简要?
  第一,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主题名称是确定权利要求类型的重要依据,因此主题名称应当能够体现其为产品权利要求还是方法权利要求,主题名称中不允许使用含糊不清的表达方式。
 
  第二,每个技术特征的含义应当清楚。由于一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依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因此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词语以及每一个句子的含义都应当清楚,并且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书中的词语所表达的含义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当然,如果权利要求书中对某词的特殊含义进行了明确限定,这种情况也是允许的。
 
  第三,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当与其技术内容相适应。除了用语和句子表述含义清楚之外,权利要求的撰写还应当满足主题名称与其技术内容相适应的要求。
 
  第四,权利要求书应当简要。一方面,权利要求应当采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来限定其保护范围,不应包含其他内容,例如对原因、理由作出的不必要说明,或者出现一些商业性宣传用语等。另一方面,权利要求书作为整体应该简要,不要出现重复的权利要求项目或者重复的技术特征表述。虽然,通常情况下,权利要求中出现不简要的问题不会对保护范围有大的影响,但是也不能排除在案情复杂的情况下,不简要的问题会影响对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理解。鉴于这种情况,为了规范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建议申请人在撰写时应尽量避免出现不简要的问题。
问:如何运用单一性判断原则?
  两项以上的发明是否具备单一性,就是看它们是否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即它们是否包含了在技术上相互关联的一个或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如果它们包含了在技术上相互关联的一个或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那么,它们就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具备单一性,否则就不具备单一性。
 
  如果在实质审查阶段该申请被指出存在单一性问题,申请人可以通过修改权利要求和(或)分案来克服这个缺陷。
问:如何避免明显不具备单一性的问题?
  虽然单一性可以通过修改和/或分案申请来克服,但是为了节约审查程序,对于明显缺乏单一性的情况,申请人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只要稍加注意就可以避免。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明显不具备单一性的情况,申请人结合自身掌握的现有技术情况很容易判断,因此在提交专利申请文件时应尽量避免这种缺陷,以免延长审查程序。
问:摘要的撰写要求有哪些?
  摘要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的要点及主要用途。有附图的专利申请,一般应制定一幅最能反映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要技术特征的附图作为摘要附图,摘要附图应当是说明书附图中的一幅。除此之外,为了简化摘要的撰写,字数一般不超过300字。
问:如何解决电路结构类发明专利申请的功能性概括问题?
  为了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专利申请的说明书记载实现一项发明的全部技术细节,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方案是用来限定专利申请人最终获得专利权的范围大小。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因作用不同,在撰写时,对这两部分的详略、粗细也应加以区分。在撰写权利要求书的过程中,有时若照搬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记载的技术细节,如此撰写的权利要求书势必会造成专利权人的权利过小;反之,如果盲目追求范围最大化而将方案概括得过于宽泛,那么很可能会违反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因此,撰写一份表述清楚、完整,范围概括合理的权利要求书是非常重要的。
 
  对于涉及具体电路结构的发明创造,在撰写权利要求书时,可以从该电路结构各组成元件的功能入手,结合本领域的技术常识和常用技术手段,去发现可以实现相同功能的且适用于该发明的其他替代元件,对实现方案进行合理的概括,从而使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更加合理。
 
  在撰写独立权利要求时,应该记载必要技术特征。此外,利用功能性的限定来撰写权利要求时,对电路各组成部分的功能的概括要合理、适度。因为,当采用功能性的限定来撰写权利要求时,意味着权利要求中该功能性限定的特征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
问:如何解决电路结构类发明专利申请的连接关系?
  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是否清楚,直接影响专利权人能否获得范围界定清晰的权利,特别是在电学领域,因电路元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复杂,所以,在撰写电学领域的专利申请文件时,需对电路间的连接关系格外注意。
 
  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应该用技术特征对方案进行描述,写明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而不应当采用引用专利文献的方式撰写或作为具体技术特征的替代。对于产品权利要求而言,“本发明采用……原理”这类表述亦非产品的结构特征。
 
  顺便提及,申请人在撰写说明书时,有时会通过引用其他文献的方式阐述现有技术状况或说明某些技术手段的具体实现方式。但是在引证文件时需注意,引证文件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引证文件应当是公开出版物,除纸件形式外,还包括电子出版物等形式;
 
(2)所引证的非专利文件和外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应当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所引证的中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不能晚于本申请的公开日;
 
(3)引证外国专利或非专利文件的,应当以所引证文件公布或发表时的原文所使用的文字写明引证文件的出处以及相关信息,必要时给出中文译文,并将译文放置在括号内。
 
  需要注意,对于那些就满足充分公开要求而言必不可少的内容,不能采用引证其他文件的方式撰写,而应当将其具体内容写入说明书。
问:如何解决电路结构类发明专利申请的连接关系限定不当的问题?
  权利要求的保护类型有两种,一是产品权利要求,二是方法权利要求。撰写方法权利要求时,应该利用实现该方法的各个具体步骤来限定,并应清楚限定各步骤间的执行顺序。而撰写产品权利要求时,应该利用构成该产品的具体部分以及各部分的连接关系来限定。但是,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语言习惯,用于表达部件之间连接关系的描述方式也有多种,稍有不慎,就很可能因为语言习惯和表达习惯的问题,给权利要求的撰写带来问题。因此,当撰写产品权利要求时,要清楚限定构成该产品的组成部分,使用规范的语言表达习惯来撰写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
问:如何解决电路结构类发明专利申请的间接连接关系?
  对于产品权利要求而言,应该清楚限定构成该产品的各组成部分间的连接关系,但是,限定连接关系的表述是否仅局限于“A的一端连接到B;B的另一端连接到C”这类呢?其实不然,对于产品权利要求而言,有时可以通过方案所处理的对象,如信号或数据,看出构成该产品的各部件的连接关系,此时,即便权利要求记载的方案中不出现“A连接B;B再连接C”的表述,依然可以清楚构成该产品的A、B、C这3个组件间的连接关系,从而简化权利要求的撰写,使其更加简明。
 
  特别提醒,对于某些产品权利要求而言,特别是在撰写信息处理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文件时,所处理的信息或数据等处理对象的流向或走向,亦能清楚反映出构成该产品的各组件间的连接关系,此时,不必局限于“……连接……”“相连”等字眼来表明连接关系。
问:涉及工艺流程类的专利申请文件如何撰写?
  撰写工艺流程类的专利申请文件时,需对步骤执行顺序的限定格外谨慎。当利用具体的流程步骤限定方法权利要求时,要特别留意该方法所包括的各个具体执行步骤或工艺流程间的先后执行顺序。对于有特定执行顺序的,可以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利用“依序、依次”等词语对步骤前后执行顺序予以清楚限定,特别是在撰写从属权利要求时,对于进一步限定的步骤应清楚限定其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各步骤间执行顺序。
问: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申请文件如何撰写?
  应当从整体上描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以所给出的计算机程序流程为基础,按照该流程的时间顺序,以自然语言对该计算机程序的各步骤进行描述。说明书对该计算机程序主要技术特征的公开程度,应当以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说明书所公开的流程图及其自然语言的描述自行编制出能够达到所述技术效果的计算机程序为准。为了清楚起见,如有必要,申请人可以用惯用的标记性程序语言简短摘录某些关键部分的计算机源程序以供参考,但不需要提交全部计算机源程序。
 
  如果申请人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对于计算机程序反映出的解决方案并非以自然语言来表述,而是全部在说明书中以伪代码或者源代码的方式在描述,将导致专利申请文件在撰写上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此外,在撰写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申请文件时,应避免仅注重将单个程序所要实现和完成的功能记载清楚,而忽略了计算机各程序流程之间的协调和控制,导致未能从解决方案的整体性上考虑的情形。
问:关于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有时会涉及计算机汉字输入方法,例如拼音输入法、五笔字型输入法等。但是此类申请常因为撰写不当,导致无法获得授权,主要原因是什么?
  从审查实践看,导致撰写不当的主要原因是未能在请求保护的解决方案中反映出“计算机汉字输入方法”,而仅仅记载“汉字的编码方法”。
 
 
  对于此类申请,在撰写说明书时,应当在说明书中清楚、完整地记载借以形成计算机汉字输入法的汉字编码规则,其中应当明确、清楚和具体地指出赖以对汉字进行编码的编码码元,例如字根、笔划、部首等,上述编码输入码元与计算机键盘键位等用于输入编码码元的输入单元之间的相互映射关系以及在计算机键盘上输入汉字的步骤。所述汉字输入方法应当包括对各种结构汉字(包括独体字及合体字等)以及各种词组的计算机输入方法。
 
 
  在撰写权利要求书时应当注意,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该反映出汉字的输入方法,例如可以撰写为“一种计算机汉字输入方法”,而不应当撰写为“一种计算机汉字编码方法”。同时,虽然在权利要求中必须记载编码码元与键盘的对应关系,但是为使权利要求的类型清楚,不能将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撰写为“一种计算机汉字输入方法及其键盘(或输入装置)”。
问: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角度看,说明书的撰写应注意什么问题?
  说明书作为专利申请文件的一部分,记载着申请人以技术公开换取专利保护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对权利要求书进行合理布局和撰写的重要依据。因此,在撰写申请文件的过程中,把握发明实质,清楚、完整记载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非常必要的。但是,有些申请人担心将发明创造公之于众后未能获得专利权,且公开了自己的研发成果,还有些申请人将自己尚处于理论研究层面的论文直接当作专利申请文件递交,这些想法或做法,很可能会导致说明书中对请求保护的解决方案的具体实现手段记载得含糊不清或者完全缺失,从而因说明书公开不充分而造成权利的丧失。
 
  在撰写说明书时应该注意,如果请求保护的解决方案是利用已有技术或者公知技术来解决新的技术问题,那么出于清楚、完整的需要,应该在说明书中撰写该解决方案是如何利用公知技术解决技术问题的,在请求保护的方案中应具体写明当利用公知技术在解决该申请的问题时如何适用、如何调整、如何完成。
问:申请人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有时会使用自造词语,其危害是什么?
  为了使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与现有技术相区分,突出请求保护的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有时申请人会使用自造词语。由于此类自造词并非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术语,没有通用的解释,因此当申请文件中缺乏对该自造词具体释义的解释时,容易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严重时会造成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从而导致无法获得专利权。
 
  因此,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应尽量使用本技术领域有确切含义的词语、术语。此外,应该使用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采用规范的用词;权利要求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该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保持一致,尽量避免自造词的使用。若使用,应在说明书中对所使用的自造词的特定含义进行解释,并尽可能在权利要求中明确记载该自造词的含义。同时,除记载方案涉及的技术特征外,在撰写权利要求时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问:如何区分“技术方案”和“非技术性”内容?
  在撰写一项权利要求前,需要分析方案是否属于技术方案。特别是,对于既包含技术特征,也包含“非技术性”内容的方案,明确哪些属于技术方案的组成部分,对于正确地撰写权利要求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2节给出了技术方案的定义: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客体。《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结合具体案例说明了对于涉及计算机领域的发明是否解决技术问题、采用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所谓技术“三要素”的判断标准。上述内容虽然并未直接给出“技术性”的定义,但可以看出,所谓“技术性”其核心在于包含受自然规律约束的内容,体现为采用的手段与解决的问题和获得的效果之间是否具有符合自然规律的必然联系。
 
  与此相对,“非技术性”的内容则不受自然规律的约束,而主要由人的主观意志决定。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规定了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专利审查指南》对此做出进一步解释:“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运动,它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出抽象的结果,或者必须经过人的思维运动作为媒介,间接地作用于自然产生结果。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进行思维、表达、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利用自然规律,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典型的“非技术性”内容。
问:在撰写以记录介质为主题的权利要求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主题名称为记录介质的权利要求,其特征部分不能仅由记录介质所存储的信息或计算机程序本身来限定,因为如此限定的记录介质实质上只是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而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这样的权利要求是不允许的。
 
2.主题名称为记录介质的权利要求应当用记录介质的物理构造或物理特性来限定,体现解决诸如扩大存储容量、提高存储效率等记录介质存在的技术问题,使得权利要求整体能够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从而构成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3.在满足保护客体要求的前提下,在撰写记录介质的权利要求时还需要注意充分挖掘技术改进点,以利于进一步满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要求,同时避免不当增加不必要的限定特征。
问:以“图形用户界面”为主题的权利要求是否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果权利要求的方案中仅仅涉及图形用户界面本身的布局或设计,则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只有将图形用户界面应用于方法或装置权利要求中,作为方法或装置权利要求的一部分体现出对图形用户界面的交互控制或处理时,才能构成专利保护的客体。需注意:
 
1. 在明确了“图形用户界面”本身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之后,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应该尽量避免直接使用“图形用户界面”作为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2. 考虑到满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要求,在撰写过程中应尽量把图形用户界面所包含的部分,例如控件、显示区域或菜单等,融入到整个方案的交互处理过程中,而不是在权利要求中简单地包含几个接收或选择的常规步骤,其余内容都是对图形用户界面各部分构成元素/布局的描述。
问:具体来说,在撰写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专利申请文件时应注意什么?
  首先,在明确了 “图形用户界面”本身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之后,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应该尽量避免直接使用 “图形用户界面”作为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如果除主题名称之外,对权利要求限定的内容已经体现出对图形用户界面的交互控制和处理过程,则不再需要围绕客体问题进行过多考虑。这是因为《专利审查指南》明确指出,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在对其限定的全部内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就该权利要求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同时,上述内容涉及对图形用户界面的交互控制和处理过程 ,其能够解决一定的技术问题,并带来相应的技术效果。但此时权利要求主题名称涉及一种 “图形用户界面”,而其限定内容部分则涉及对图形用户界面的交互控制或处理过程,两者内容不相适应,权利要求还存在缺陷。
 
  因此,在撰写权利要求时, 申请人应将图形用户界面的内容作为方法或装置的一部分, 将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限定为 “一种…方法”或 “一种…装置”,在限定内容部分体现出对图形用户界面的交互控制或处理过程,这样既能够避免因保护客体问题而被拒之门外,又满足主题名称与限定内容相适应的清楚的要求。
 
 
  其次,考虑到满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要求,在撰写过程中应尽量把图形用户界面所包含的部分融入到整个方案的交互处理过程中,其余内容都是对图形用户界面各部分构成元素/布局的描述。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常规的处理步骤很容易被现有技术所公开,如果涉案申请与现有技术的主要区别就在于图形用户界面布局的不同,则在创造性的显而易见性判断上会存在易于被否定的风险。而如果能够很好地将涉案申请的图形用户界面的各部分融入到整个方案的交互处理过程中,则在与现有技术作特征对比时,很难将图形用户界面的布局单独割裂开来作为区别特征看待,这对于满足创造性的要求更为有利。
问:图形用户界面的生成方法是否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将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申请撰写成“一种图形用户界面的生成方法”的形式也是允许的,其可以克服图形用户界面本身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问题。但是,这种形式的权利要求由于其最终生成的是包含各构成元素的图形用户界面,因此,易于被以创造性为由予以否定。在撰写时,应在所述生成方法中体现出对图形用户界面各构成元素的一定的交互处理或控制过程。例如,如何实现对控件的显隐控制等,从而区别于现有技术,以提高授权的可能性。
 
 
  在撰写过程中应尽量把图形用户界面所包含的部分,例如控件、显示区域或菜单等,融入到整个方案的交互处理过程中,以满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要求。
 
 
  在说明书的撰写中,虽然图形用户界面本身是不授权的客体,但是为了清楚地说明解决方案,在撰写这类申请时可以将图形用户界面本身的特征以直观的方式进行表达和展现,这样更有利于对申请文件的理解和判断。同时,为申请文件的修改也预留了一定的空间。

问:涉及机器学习的信息处理设备和信息处理方法是否属于改善计算机内部性能的技术方案?

 

  虽然在通常情况下,可以认为权利要求中记载了技术特征,就不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进而在撰写权利要求书时,有申请人为了回避客体的问题,在权利要求中除记载算法外,还会记载某些硬件,例如计算机,输入/输出设备等。但是,如果这些算法的执行工具是现有技术中已知的设备,并且这种设备只是作为运行算法的载体被加以利用,那么这种工具的使用没有改变权利要求的解决方案,仍然是对算法规则的调整与改变。

 

  因此,即便权利要求中记载了诸如通用计算机的硬件部件,这样的权利要求最终也会因不具备创造性而无法获得专利权。

问:在创造性判断时如何考虑算法特征的作用?

 

  如果算法的改进能够提高计算机的内部性能,那么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应当体现算法与计算机具体技术参数、结构部件等的结合,体现该算法在整个方案中发挥的技术作用。

 

  例如,如果发明请求保护一种涉及提高硬盘访问速度的方法和设备,其解决方案为通过改进硬盘数据的读取和写入算法来提高数据访问速度 ,那么在撰写权利要求时,不但要在权利要求中记载算法的具体实现步骤,还要记载与硬盘数据读写相关的技术内容,更要写明该算法对计算机硬盘读写部件或操作在技术上的配合、影响或作用,以体现出计算机因该算法的改进使得其访问速度获得更好性能,以此区别于仅仅在计算机上运行了该新的算法。

问:对涉及计算机图形学中基本图形元素相关处理的专利申请,如何从技术三要素的角度,从整体上判断权利要求是否构成技术方案?

 

  作出是否属于技术方案的判断时,不能简单地从专利申请是否属于技术领域的角度加以断言,需结合具体方案从技术三要素角度加以分析与判断。通常情况下,方案所解决的问题、采用的手段和达到的效果之间是相互关联的,三者技术性与否也通常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判断技术性与否的关键在于分析解决相应问题和达到相应效果的方案是否建立在技术性的约束条件之上(即受到科学规律的约束),并依据该技术性约束条件构建整体方案。

问:涉及计算机外部对象处理的技术方案如何判断?

 

  涉及算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可以对计算机系统内部对象或外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当涉及到对计算机系统外部对象进行处理时,如果算法的改进是针对于解决具体技术领域的特定技术问题作出的,那么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应当注意:

 

  首先,体现出其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

 

  其次,在权利要求中具体描述所述算法如何与其应用的技术领域相结合,所述算法涉及的各参数也应体现出在该技术领域中应用的物理含义,从而使得权利要求方案整体解决的不再是单纯的数值运算问题,而是特定应用领域的技术问题。

问: 涉及算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可以分为哪些情形?

 

1. 单纯的算法或计算规则

 

  单纯的算法或计算规则,由于仅仅涉及利用计算机程序进行数值运算,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2. 算法与通用计算机相结合

 

  当算法与通用计算机相结合时,如果能够体现出其对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带来了改进,则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并且算法特征已经成为一种技术手段,在新颖性和创造性判断时需要予以考虑。如果仅仅涉及在通用计算机上执行一种算法的运算,则这种情况下,权利要求中包含了能够执行数学运算的通用计算机,通常不会被认为是单纯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而予以否定。但是,由于对算法本身的改进仅仅是人们对算法规则的调整与改变,没有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作出技术性贡献,因此对于权利要求的方案满足创造性要求并无帮助。

 

3. 算法与具体技术领域相结合

 

  如果算法涉及到对外部数据的处理,算法的改进是针对于解决具体技术领域的特定技术问题作出的,那么需要注意,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应当在权利要求中具体描述所述算法如何与其应用的技术领域相结合,所述算法涉及的各参数也应体现出在该技术领域中应用的物理含义,从而使得方案整体上解决的不再是数值运算问题,而是特定应用领域的技术问题。

 

  如果仅仅在权利要求的主题中体现了应用的技术领域,但是特征部分仍然是对某种通用算法的处理过程,则也不符合撰写要求。

问:产品权利要求的主要撰写方式有哪些?

 

  产品权利要求的常见撰写方式主要包括:基于系统软硬件方框组成撰写系统权利要求,基于系统框图的单元撰写组件式权利要求,基于数据处理流程撰写功能模块构架类权利要求。

 

  例如,如果像机的镜头及其相应的图像采集数据处理程序都有改进,那么可以基于图像采集数据处理程序撰写一组方法权利要求及其对应的功能模块架构类装置权利要求,也可以撰写一组含该改进的镜头(信号采集设备)及图像采集数据处理单元的主题为“像机(或图像生成系统)”的系统式权利要求,还可以请求保护一组主题名称为“信号采集设备(或镜头)”的组件式权利要求。当然需要注意上述多组权利要求需满足单一性要求,即具备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问:对于系统式权利要求应如何撰写?

 

  首先以控制系统为请求保护的主题。为此,可以预先画出控制系统的方框图,其中,按照信号在控制系统组件间的流向过程、先整体后局部的顺序依次列出系统的软硬件各组成部分。从整体而言,一般的控制系统通常包括输入设备、控制或处理装置和输出装置等几个主要组成部分。然后再进一步列出各主要组成部分的必要子组成部分,尤其是根据控制或处理装置内部逻辑处理过程进一步列出各个子装置。其次描述出各组成部分之间的信号往来关系。

问:对于组件式权利要求应如何撰写?

 

  对于控制系统的组成单元有改进的解决方案,建议就其改进的单元部分撰写组件式的权利要求。同样的,首先以组件作为请求保护的主题。将该组件作为一个整体画出其方框图,其中按照信号流向列出该组件必要的软硬件子组成部分,然后描述出各子组成部分之间的信号往来关系。

问:对于功能模块构架类权利要求应如何撰写?

 

  首先将软件所实现的功能看成一个整体,分析其功能,找出被控数据对象,然后以数据流向为线索,找出所述整体外部实体的输入数据源和输出数据目的。从外部实体的数据输入源出发,按照系统的逻辑需要,逐步描述出一系列内部逻辑处理过程(包括信息的处理即数据变换算法、传递、存储过程),直至到外部实体处理所需的数据输出。基于上述过程概括出程序处理流程主要步骤,并依次对应上述程序处理流程步骤写出对应的各组成部分,即可撰写出功能模块构架类的权利要求。

问:在撰写产品权利要求时应注意哪些方面?

 

  与传统领域的产品权利要求一样,程序相关的产品权利要求无论撰写成何种类型同样必须满足清楚、完整、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要求。所谓清楚,就是产品主题、各组成要素自身、要素关系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都是清楚的。所谓完整,就是相对于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言,独立权利要求必须从整体上反映技术方案,包含(明确记载或隐含)所有必要技术特征。而所谓以说明书为依据,究其本质而言是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与说明书所公开内容相适应。对于程序相关的产品权利要求的撰写,不同在于上述清楚、完整和支持是基于计算机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而言的。

问:以程序作为产品权利要求的组成要素,这种撰写方式是否被允许?

 

  对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判定其权利要求是否清楚、完整和支持,不能偏离计算机领域技术人员的理解。

 

  应明确以下两点:

 

  一是程序可以作为程序相关产品权利要求的组成要素。

 

  二是在产品权利要求的撰写中允许计算机程序作为产品权利要求的组成部分既不违背现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也为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提供产品形式的专利保护带来了切实可行的操作方式。

问:从利于专利授权后的维权角度看,当一项发明的技术方案涉及多个参与主体时,在撰写权利要求时采用怎样的撰写策略更有利?

 

  涉及多个参与主体的技术方案如果采用系统级的撰写方式,将不可避免的存在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狭窄、维权阶段被控侵权方难以界定、以及侵权行为举证困难等问题。因此,在申请文件撰写阶段就应当增强维权意识,从权利行使的角度充分考虑权利要求的设置,基于技术方案可预期的实施方式预设一个或多个“侵权诉讼对象”,避免维权阶段出现多个诉讼主体共同侵权的情形。

 

  具体而言,应当从整体发明构思出发,确定系统的核心部件和关键流程,尽可能地从单一主体的角度出发进行撰写,避免主权利要求中出现多个参与主体。也就是说,避免撰写成系统级的权利要求,建议以关键组件为核心撰写成组件级的装置权利要求及其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此外,从行使权利的角度出发,申请人可以假设潜在的侵权对象,有针对性的撰写多组权利要求,分别以系统中不同的角色作为参与主体进行立体式布局。

 

  专利申请文件撰写是专利保护的基石,撰写质量的高低决定了专利权人行使权力的难度。通过对“在线黄页”专利进行分析和解读,可以看出由于其撰写方面存在的缺陷,导致专利权人难以行使权利。在当前云计算、移动互联网、开放式体系结构风行的技术背景下,国内申请人应当培养起法律思维,增强维权意识,努力避免将技术方案撰写成复杂的、涉及多参与方的系统级权利要求,撰写方式逐步从“系统级权利要求”过渡到“组件级权利要求”,进一步提升申请文件的质量。

问:基于计算机程序实现的针对控制方法进行改进的情形,如何撰写产品权利要求以使相关技术获得更全面的保护?

 

  在涉及电力系统发明的权利要求撰写中,如果是基于电力系统现有框架结构进行由计算机程序实现的控制方面的改进,除了撰写控制方法权利要求外,也可撰写系统或装置权利要求。在进行装置权利要求的撰写时,必须体现出在系统结构框架下由程序流程引导的控制方法作为与现有技术不同的特征,从而使得系统或装置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技术改进,保证具备创造性。

问:在元器件领域利用化学材料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在元器件领域,涉及到对元器件所用材料改进的申请,首先应明确该材料是新化合物、已知化合物首次应用于元器件领域还是已经用于元器件领域的已知化合物之间的组合协同作用,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撰写要点。

 

1. 对现有技术的改进在于使用一种新材料。通常说明书中要明确该新材料的化学名称、结构式和组成、新材料的制造方法,达到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确认该化合物的程度,必要时应当记载与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关的化学、物理性能参数,例如各种定性或者定量数据和测试谱图等,使要求保护的化合物能被清楚地确认。

 

2. 对现有技术的改进在于在元器件领域首次使用已知材料。通常说明书中应明确该已知材料在元器件中所起的作用,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取得的技术效果。

 

3. 对现有技术的改进在于使用已经用于元器件领域的两种以上的材料。已经用于元器件领域的两种以上已知化合物之间的协同作用要突出各已知化合物在功能上的相互支撑,使得技术方案获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元器件领域涉及化学材料的专利申请,可以利用已知的科学原理对化学材料所起的作用进行分析和逻辑推理,也可以利用试验数据进行验证,在利用试验数据进行验证的情况下,要注意实施例和对比例的设置,使得通过试验数据确实能够证明化学材料所起的作用。

问:采用公知参数或非公知参数限定产品权利要求时,在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1. 无论采用公知参数还是非公知参数限定产品权利要求,都应当确保申请文件中对参数的定义、测量方法作出了清楚的描述,使得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教导或通过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可以清楚而可靠地加以确定,这里的“确定”指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和公知常识能够理解该参数的含义、明确测量的条件、获得唯一确定的测量结果。

 

  2. 参数是产品结构和/或组成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表征,如果限定产品权利要求的参数特征是使该产品区别于现有技术的关键特征,则在申请文件中应详述并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认利用该性能、参数特征限定的产品与现有技术中的产品在结构和/或组成上存在不同,以满足新颖性的要求。

 

  3.若参数的测量方法不是标准或通用测量方法,则说明书中应当记载其测量方法,必要时还应当记载参数的测量条件和/或装置,以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并准确地获得该参数。

问:在传统电学技术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中,越来越多的申请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应用,如何撰写这类交叉领域的专利申请文件?

 

  在传统电学技术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中,越来越多的申请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应用。由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自身的特点,在审查和法律适用上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了解其特殊性才能较好地完成相关申请文件的撰写。因此,对于这类交叉领域专利申请的撰写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需要了解《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的内容,特别是其中关于说明书和权利要求撰写的规定。

 

  然后需要明确涉及计算机程序发明的一个突出特点在于,由于计算机程序所固有的方法流程的性质,以计算机程序为基础的发明可能更多地体现为方法发明,而不必包含对已有装置或系统的硬件结构的改变。但即使如此,对于这类发明除撰写方法权利要求外,也可以撰写实现该程序功能的装置或系统权利要求,因为即便硬件结构没有改变,但程序的运行本身已经通过对已有装置功能的改变使之成为新的装置或系统。

问:制备方法特征或者用途特征对产品权利要求的限定作用是什么?

  首先,产品权利要求尽量用结构/组成限定。在能够用结构/组成特征限定的情况下,产品权利要求应当用结构/组成特征限定,因为这种限定方式最清楚明确,有利于审查过程和诉讼过程中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也有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利益。

 

  其次,产品权利要求可以用方法特征限定。用制备方法特征限定产品权利要求的情况应当是下列情况:由于制备方法的改进,导致产品的结构/组成发生了变化,从而获得的好的技术效果,同时产品的结构/组成难以用结构特征描述清楚,用制备方法特征能够更好地表征。如果属于上述情况,申请文件撰写中应重点描述制备方法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改进,并且使得所述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认制备方法的改进导致产品的结构/组成发生了变化。

 

  再次,用途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和产品的用途权利要求有很大的区别。对于在元器件中使用某化学材料的发明,可以要求保护一种元器件,也可以要求保护一种用途特征限定的产品,还可以要求保护一种化学材料的用途,无论要求保护哪种保护主题,弄清楚权利要求的保护类型和范围是关键。用途权利要求是方法权利要求,其保护的实质在于如何使用该化学材料,而采用用途特征限定产品时,其要求保护的是产品本身。

 

依据专利法,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审以及授权五个阶段。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审批中不进行早期公布和实质审查,只有受理、初审和授权三个阶段。

2020年11月30日 1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