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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示范企业

专利示范企业补贴力度:                    

   

专利工作示范企事业单位在两年示范期限内每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0万元。    

根据被认定的示范企事业单位提交的专利工作计划和资金预算,市知识产权局在2个月内作出审核决定,审核通过的预拨不超过资助总额70%的资金。  

专利工作示范企事业单位期满后,市知识产权局组织考核,考核通过的拨付专项资助的余额资金。

   

专利工作示范企事业单位申报要求:    

 

专利工作试点单位期满验收通过后三年内,可申请认定专利工作示范单位,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机构和制度:企业将专利管理机构作为整体管理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已建立专利实施转化机构或建立了产学研合作平台。企事业单位至少配备1名专利管理工程师,基本实现专利工作电子化管理。

(二)专利创造: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10件,且积极申请国(境)外专利;事业单位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30件。企事业单位专利电子申请率达到100%,近三年发明专利申请量保持增长,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

(三)专利实施:近三年,企业的授权发明专利实施率不低于70%,专利许可、转让及专利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近三年,事业单位的授权发明专利实施率不低于30%,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300件的,实施率不低于20%。

(四)人员培训:将知识产权文化融入企业文化建设;管理人员及科技工作人员的培训率达到80%,员工的培训率达到60%;已建立较完善的专利人才多层次培养机制。

(五)专利保护:专利保护和纠纷应对能力强,具有健全的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工作制度和应对机制,近五年内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六)专利战略:企业制定并实施专利战略,已建立专利专题数据库或通过其他专利信息利用渠道,积极开展专利战略和预警分析。事业单位已制定专利工作的发展规划,已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专利创造和运营体系。